东莞滨海湾新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培育和引进优质企业,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持续发展壮大,推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 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 12 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 12 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三条 【上市前奖励】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且申请资料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8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对在境内资本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 H 股)成功上市的企业,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不高于 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 万元。

第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不高于 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七条 【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补助】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非上市企业,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给予不高于 1%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 25 万元。

第八条 【办公用房支持】对上市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其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 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 5 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 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人才配套支持】

(一)高管住房补助。对已上市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助。其中:购房的,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 20%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 100 万元,分 5 年等额发放;租房的,按每人每月最高 2000 元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 5 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10 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购房或租房支出。

(二)员工子女入学补助。已上市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协 调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已上市企 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的,按企业营收规模情况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学年学费不超过 15000 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费超过 15000 元的,在补助 15000 元基础上, 对超出部分的 60%给予补助,一学年学费最高补助 30000 元。企业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补助累计人数不超过指标数,具体指标为:前一年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下、3 亿元(含)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的,5 年可申报总指标分别为 5 个、8 个、10 个。

第十条 【附则】
(一)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扶持后,10 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 个人承担。
(三)企业投产后第三个会计年度起在新区累计获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累计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本办法所称的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新区税 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 节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不含市财政返还部分,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 新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四)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扶持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企业数量以及最终扶持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研究 给予特别扶持。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 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科技金融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 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BHWXQ-2020-02)